刊登公示送達公告 1天300元

發表時間:2019-01-01 20:19   流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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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送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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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寄法院郵寄均為限時掛號寄出郵資為30.5元

刊登報紙廣告公示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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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

刊登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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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告

公告刊登






◎為何要刊登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就公示送達之方法有明文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因 公示送達之本質為擬制性送達,受送達本人實際上並未收受該件文書,因而其程序應從嚴解釋。
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命其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命其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營業項目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是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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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刊登報紙公告
公示催告注意事項
聲請人收到公示催告後,請務必先閱\讀下列注意事項須知,依下列步驟逐一踐行各程序:


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
登報前務必先核對裁定全部內容,檢查是否有無錯誤,如有錯誤,請聯絡本院承辦股書記官處理(書記官電話詳見信封正面)

或具狀聲請更正。若無錯誤,才刊登報紙。


登報:
1. 聲請人應於法院所規定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在全國版報紙一天。
2. 報紙刊登後,務必再次檢查報紙上所刊登之內容是否和法院裁定內容完全一致,避免報社刊登錯誤,如刊登錯誤,應立即重新刊登。
3. 於確認登報無誤後,應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附卷備查。
4. 有關登報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坊間廣告業者之招攬行為與本院無關,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上當。
倘未登報時:
聲請人若未依規定在20日內,將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刊登於報紙,則依法律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註1
1. 聲請人於本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請自行具狀向本院民事庭提出「除權判決」之聲請。
2. 聲請除權判決之方法:
檢附該登載公示催告之報紙,以司法狀紙,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有關除權判決事宜,如有疑問,請逕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查詢(電話:07-2161418轉 2142、2145)。

﹡註1: 申報權利期間通常為三個月,但各裁定之權利申報期間不盡相同,請聲請人見裁定主文第三項中規定之期間,即為本件之權利申報期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80144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  Tel   07-216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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