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範本

發表時間:2015-05-25 20:15   流覽量:

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範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0 請求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用表格式的起訴狀來提起訴訟。

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一、當事人

稱謂

姓名或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

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或營業所

郵遞區號

電話號碼

原   告

(說明一)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二、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的內容)

金   額

(請用國字大寫)

新臺幣       元

 

連帶給付

(說明二)

利  息

民國   年   月   日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利   率

(說明三)

年息百分之二十

其他:

違約金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息 分之 計算。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其他:

訴訟費用

被告負擔。   被告連帶負擔。

三、原因事實(請勾選符合您本件請求的事實,如無適當的事實可供勾選,或有其他補充陳述,請在「其他」項下填寫)

原告執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票據,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請填寫附表一)

被告積欠原告借款(契約內容如附表二),屆期尚有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未付。(請填寫附表二)

被告因駕車不慎,撞及原告所有之車輛,致原告受有損害(車禍經過及損害內容如附表三)。(請填寫附表三)

其他:

 

附表一

支票:

 

發票人

背書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發票日

提示日

利息
起算日

1

 

 

 

 

 

 

 

 

2

 

 

 

 

 

 

 

 

3

 

 

 

 

 

 

 

 

 

本票:

 

發票人

背書人

擔當
付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發票日

到期日

利息
起算日

1

 

 

 

 

 

 

 

 

2

 

 

 

 

 

 

 

 

3

 

 

 

 

 

 

 

 

附表二

借款人

連帶保證人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日

清償日

利息、違約金

其 他

 

 

 

 

 

如訴之聲明

 

 

附表三

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地點:

原告車牌號碼:

被告車牌號碼:

經過:

損害:車輛修理費:新臺幣     元

營業損失:新臺幣     元

(每日營收:新臺幣     元,共    日)

其他

 

四、證據(影本)

票據  張。 退票理由單  張。 借據  張。 存證信函  張。

統一發票  張。 估領單  張。 車損照片  張。 其他:

 

 

 

此 致

臺灣       地方法院       簡易庭

 

具狀人 (蓋\章)

撰狀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原告或被告如果是個人,且不住在戶籍地,請另記載聯絡地址或送達代收人的姓名、地址。

原告或被告如果是公司,請記載:名稱、營業地址,並在「法定代理人」欄填寫公司負責人資料,記載的內容與原告或被告為個人時相同。

二、被告有二人以上,如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間契約約定應對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時,請選擇「是」。例如:票據發票人與背書人之間、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及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之間等皆是。

三、有關利率的規定:

1.應負利息的債務,如無約定利率,而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民法第203條)

2.票據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請求支付票款時,如無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票據法第28124133條)

3.約定利率如果超過年息百分之20,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

 

應注意事項:

一、起訴時,應於起訴狀原本後附上起訴狀影本,影本的份數是被告人數加一份。

二、起訴狀中所引用的證據,如屬文書,請影印後提出,每份起訴狀影本後也應附證據影本。

 

\"民事公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