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除權判決(支票、本票、股票)

發表時間:2018-10-21 20:15   流覽量:

民事聲請除權判決(支票、本票、股票)狀(範例)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票據公示催告裁定的登報期間期滿,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民事聲請除權判決(支票、本票、股票)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人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卅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聲請除權判決事: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一、請求判決附表所列○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之事實及原因

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票○紙,經貴院○○年○○字第○○○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年○月○日○○報(附報紙乙件)。現因申

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票○紙確為聲請

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此 致

○○○○○○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報乙件。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附表:(支票、本票)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遺失股票公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