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日報法院拍賣公告

發表時間:2017-11-07 20:15   流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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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公告\"


刊登拍賣公告新聞紙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

、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刊登公告電話:0903400688 陳小姐


\"法院公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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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範例

刊登法院第二次拍賣

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範例-刊登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00

發文字號:新北院清非拋健103年度司簡聲字第0X0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103年度0X0字第0000號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 (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內。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03000日下午2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民國1030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

()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未提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234點所示投標人、代理人之身份證件。

()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投標人仍未到場。

()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其他本院投標書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全文已公告在本處投標室旁辦公室外牆)規定投標無效事項。

十、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二、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附表:

 

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法,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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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刊登公告注意事項:

1.附記不用刊,其餘應全文刊登。

2.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並用紅筆打勾(請勿剪開)

3.請將報紙送院或郵寄(依各地方法院指示),具狀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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